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