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