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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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