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