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