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