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 狱政管理/第五节 生活、卫生第五十五条有效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