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四节 减刑、假释第三十二条有效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