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四节 减刑、假释第三十一条有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