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