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二节 永久居留第四十七条有效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