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 停留居留第二十九条有效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