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二节 入境出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