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