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