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