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二十六条有效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