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