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