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