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第十条有效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