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