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