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