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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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