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