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