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八条已修改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