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百八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