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已修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