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九条已修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