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