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六十一条已修改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