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已修改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