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五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