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六条已修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