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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已修改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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