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已修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