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百零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