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百零八条已修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