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