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九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