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十节 侦查终结第一百五十六条已修改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