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九节 通缉第一百五十三条已修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