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四十条已修改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