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三十九条已修改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