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已修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