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