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