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