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