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