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