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