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