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